关于全省施放气球有关空管问题的通知

 
吉 林 省 气 象 局
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93175部队航管中心

吉气发[2004]40号

关于全省施放气球有关空管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气象局,省内各机场,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全省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全省审批施放气球活动中的机场范围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等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升放系留气球的审批

1.升放系留气球(包括系留热气球),由设区市(州)、县(市、区)气象局依法进行审批;
2.禁止在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系留气球,即:
(1)以飞机场跑道两端为中心点,在起飞、降落延长线方向,长度6公里以内、宽度左右各3公里以内的长方形区域,禁止升放系留气球。
(2)以飞机场跑道两端为中心点,在起飞、降落延长线方向,长度8公里以内6公里以远、左右宽度5公里以内3公里以远的"回"字型区域内,可以升放系留气球,但限高20米。
(3)以机场为中心,直线25公里范围内,除下述两个区域以外的,升放系留气球限高50米。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审批

1.以机场为中心,机场半径25公里范围内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按规定施放大气探测气球除外。
2.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按《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
3.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包括飞艇、手持放飞小气球),需先经升放地设区的地级市(州)气象局设在政务大厅的窗口审批;然后持批准文件到93175部队航管中心或当地飞行管制部门审批。

三、发生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处理

1.施放气球发生《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并立即向批准施放的气象主管机构和93175部队航管中心报告,并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由93175部队航管中心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2.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系留的单位和个人在保证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要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3.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在接到作业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逐级上报。情况紧急的可直接上报省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施放单位进行处罚。

93175部队航管中心联系人:梁建,电话0431__2789325;
省施放气球飞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李成业,电话0431__7975921转3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