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辽源市气象局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二)《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三)《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履行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气象工作的行政职能。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0.01.01 |
(二)法规
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5.01 |
2 |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2003.05.01 |
(三)规章、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05.01 |
2 |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 |
2003.05.01 |
3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0.04.30 |
4 |
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0.05.02 |
5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1.11.27 |
6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4.02.01 |
7 |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4.10.01 |
8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5.02.01 |
9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5.02.01 |
10 |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
中国气象局 |
2005.04.01 |
11 |
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
中国气象局 |
2005.04.01 |
(四)地方性法规
序号 |
法律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吉林省气象条例 |
吉林省
人大常委会 |
2005.01.01 |
2 |
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 |
吉林省
人大常委会 |
1996.10.04 |
三、行政执法项目
行政许可(共 4项):
(一)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工程分段检测及竣工验收审查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技术标准项目
审查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 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土地部门、基本建设审批部门在办理土地征(拨)用手续、基建项目审批手续时,对气象探测环境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工程,必须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同意的,不予办理土地征(拨)用、项目审批手续。
从事施放各类充氢飞行器服务审批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法律依据: 《 吉林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经营性施放各类充氢气飞行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服务许可证,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非经营性施放充氢气飞行器的,必须报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充氢气飞行器活动的管理,定期对充氢气飞行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
行政处罚(共 67项)
(一)侵占、损毁或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
( 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气象探测场地、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以及擅自移动气象探测仪器、设施、标志。
(二)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
( 2)《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沙(石)、取土、焚烧、放牧,种植作物、树木等;
( 3)《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气象探测有危害的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六)传媒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七)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八)不具备资格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
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
业设备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气象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危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十一)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危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十二)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危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
(十三)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危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
(十四)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危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十五)未经批准施放气球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施放气球。
(十六)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施放气球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施放气球;
(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十七)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八)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的;
(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气球的。
(十九)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十)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法人依法终止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二十一)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撤消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消的。
(二十二)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四)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十三)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年检不合格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五)年检不合格的。
(二十四)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施放气球规定达三次以上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达三次以上的。
(二十五)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气球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二十六)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气球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 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许可的,撤消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施放活动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 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十八)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期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施放气球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十九)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
(三十一)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三十二)开展施放气球活动未指定专人值守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三十三)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
(三十四)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十五)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十六)施放气球活动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十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的。
(三十八)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提供气象
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
(三十九)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他们的基础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提供气象资料:(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他们的基础的。
(四十)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连网相连接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提供气象资料:(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连网相连接的。
(四十一)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提供气象资料:(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
(四十二)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提供气象资料:(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四十三)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十四)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得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提供气象资料。
(四十五)擅自刊播气象预报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四十六)擅自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四十七)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十八)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
造成一定影响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十九)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认定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
3.法律依据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五十)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
3.法律依据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五十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 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处 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消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暂扣或吊销执照
3.法律依据: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1)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处 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消其许可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五十三)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五十四)从事防雷减灾活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2)《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十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十六)不具备防雷检测、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2)《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三)不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资格,擅自进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五十七)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
(五十八)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五十九)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投入使用的;
(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十)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 2)《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六十一)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
( 2)《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四)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
(六十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 2)《吉林省气象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二)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六十三)防雷装置检测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七)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六十四)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的。
(六十五)超出资质等级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资质等级或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六十六)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资质等级或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六十七)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1.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
2.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法律依据: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行政收费(共 2项)
(一)雷电防护设施安全检测
1. 收费依据:
吉省价收字 ﹝ 1998 ﹞ 28号:
避雷设施安全检测:
住宅楼、厂房 50元/点;高层建筑物、卫星接受天线、设备接地电视专用、无线发射天线100元/点;灯塔、水塔、冷却塔、塔梯80元/点;烟囱、油罐、易燃易爆场所、仓库、宾馆、办公楼、公共场所90元/点。
计算机场地及通讯等场所检测:
机房环境,压、温、湿15元/项;飘移电压30元/项;地板系统电位值30元/点;防雷接地检测90元/点;直流接地检测、 交流接地检测、安全接地检测、静电接地检测、屏蔽接地检测、机房均压环检测、电缆屏蔽地检测、电源防雷设施检测、
信号线防雷设施检测 110元/项;机房防侧击雷检测30元 /项;网络系统防雷检测120元/项。
2. 制发机关: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
(二) 施放气球飞艇管理
1. 收费依据:
吉省价收字 ﹝ 1998 ﹞ 13号 :
10cm以下橡胶气球0.05元/天;
20-30cm橡胶气球0.20元/天;
80-200cm橡胶气球15元/天;
2.0-4.0m塑料气球28元/天;
2.7mpvc彩色气球28元/天;
3.0-3.5opvc地面特型气球20元/天;
飞艇 40元/天;
地球、拱门 20元/天;
遥控充气飞艇、热气球 2500元/天。
四、气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一)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气象管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结合全市实际,制定全市气象发展规划,指导安排有关人员抓好实施;
2.研究决定全市气象管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组织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全市气象执法工作合法、公正、公开、文明、规范、高效;
3.全面把握全市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全市气象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
4.负责抓好全市气象法落实工作,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研究决定全市气象法落实过程中遇到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全面准确把握和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为促进全市气象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及时做出指示。
(二)分管局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气象管理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市实际,研究制定全市气象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全市气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负责地抓好全市气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确保全市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3.负责抓好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及氢气球的审批、审查批准工作;
4.负责抓好全市施行气象法中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认真组织好行政复议、听证等工作,正确把握和决定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提高全市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5.负责指导全市气象施行工作,组织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全市施行气象法的健康发展。
(三)法规科科长岗位行政执法责任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气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自觉学法用法,依法办事,积极组织研究、起草、拟定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年度计划,并抓好实施;
2.组织法规科和气象执法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
3.依法管理和审核气象设施的建设,严格审批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4.抓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审核行政处罚案件,
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工作;
5.认真制定和实施行政执法培训规划,抓好对行政执法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
6.认真指导全市气象监察及气球管理工作;
7.公正廉洁、热情为群众服务,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其他监督。严格依法旅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8.气象宣传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四)行政审批窗口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气象法规、规章;
2.负责市行政审批中心气象窗口的工作。做好各审批项
目的受理,及时办好相关手续;
3.负责接待外来人员的政策咨询及业务查询;
4.遵守行政审批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5.按月上报窗口受理项目及收费情况。
(五)法规科科员行政执法职责
1.参加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做好行政执法和检查的记录、档案填写;
2.负责各项产业月报、年报等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
3.负责机关、事业、企业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年检、登记、变更工作;
4.负责辽源日报宣传稿件的编写、审查、报送工作,积极与报社联系,保证宣传稿件及时刊发;
5.负责法规科的档案管理、文件打印工作。
五、气象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气象行政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其目的是通过考核评议,达到总结成绩和经验,发现问题与不足,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三条 考核评议范围:全局系统具有气象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考核评议内容:重点考核评议气象行政执法公开、罚缴分离、执法规范、执法队伍管理、执法监督和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具体为:组织机构和各项建设情况;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情况;案件办理质量;行政执法程序;法律文书规范情况;重大案件备案情况;法制学习宣传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评议方式和程序
考核评议方式:
1.被考核对象向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提交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
2.调阅被考核对象有关行政执法案卷,查找被考核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的违法或不当的问题;
3.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或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4.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情况的检查;
5.其他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考核评议程序:
1.提交自述报告;
2.处室内部评议;
3.考核小组收集、汇总日常考核情况;
4.考评小组根据上述一、二、三项考评内容,做出评议考核结果,上报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5.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对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6.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人;
7.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考核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获 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不足60分的为不称职。
对行政执法职能处室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得分按本处室人员平均分计算 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对在考核评议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或部门要限期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据《辽源市气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
第九条 考核评议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科负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 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一)依法行政与管理( 50分)
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省、市政府赋予气象主管机构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强化管理。制定气象行业管理规划计划,推行气象行业统一标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1.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10分)。建立1项得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2.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规范化管理制度,杜绝执法错案,(10分)。每少一项扣2.5分,出现投诉案件扣5分,出现错案扣10分;
3.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10分)。凡有案不查或有案不报不得分;
4.严格执行法定程序(10分)
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5分);
6.正确适用法律、法规(5分)。
(二)队伍建设( 20分)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制度和考核制度(10分);
2.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证》并持证上岗(10分)。
(三)廉洁从政( 30分)
1.遵守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文明执法(10分);
2.清正廉洁,不以职权谋取私利(10分);
3.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10分)。
(四)奖励加分
认真执行气象法律、法规,成绩优异( 10分);
2.有创新,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10分)。
(五)具体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项目及内容见附表:
附表一:
( )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所在部门: 岗位名称: 责任人: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扣分 |
备注 |
依法行政与管理( 50分) |
1.按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10分)。建立1项得5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2.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规范化管理制度,杜绝执法错案,(10分)。每少一项扣2.5分,出现投诉案件扣5分,出现错案扣10分;
3.依法及时查处违法案件(10分)。凡有案不查或有案不报不得分;
4.严格执行法定程序(10分)
5.;事实清楚,证据充分(5分);
6.正确适用法律、法规(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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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 20分) |
1.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制度和考核制度(10分);
2.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执法证》并持证上岗(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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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政
( 30分) |
1.遵守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文明执法(10分);
2.清正廉洁,不以职权谋取私利(10分);
3.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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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加分 |
1.认真执行气象法律、法规,成绩优异(10分);
2.有创新,创造的经验被上级或有关部门采纳、推广(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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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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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内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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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公章)
考评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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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核人意见 |
责任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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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
(公章)
复核者: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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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者: 填表者:
附表二:
( )年度各职能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表
责任处(室):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
各 考 核 内 容 总 分 |
得分之和 |
岗位数 |
平均得分 |
依法行政与管理( 50分) |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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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伍建设
( 20分) |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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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政
( 30分) |
该考核项各岗位得分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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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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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处室意见 |
(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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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
(公章)
审核者: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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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者: 填表者:
七、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刘相佐
副组长: 戚 锐、蔡成礼
组 员: 于清福、王 新、宁连德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小组由人事科、业务
科、法规科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