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党积极分子推荐制度
为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民主化、公开化程度,从源头上保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制度。推荐的主要程序为:
(一)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 、党支部把申请入党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提交党小组酝酿,由党小组提出意见;
2 、党支部将团员青年中的申请入党人员名单提交团组织酝酿、推荐;
3 、党支部将申请入党人员名单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的反映。
(二)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民主推荐。主要议程为:
1 、党支部向全体党员介绍征求意见情况;
2 、组织党员对所有申请入党人员进行民主推荐。
(三)召开支委会、支委会根据党内外群众意见和民主推荐结果,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一般情况下,所在党小组同意,多数党员同意,群众没有不良反映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是共青团员的,团组织要同意推荐。
(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管理制度
1 、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党支部对有入党愿望的同志要及时鼓励,指导写好入党申请书,对已提出申请的同志要及时进行谈话,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2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 1 )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对其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
( 2 )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使其受到党内生活的教育,特别是要按时参加党课学习。
( 3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写出一份书面材料,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 4 )党支部每年组织一次积极分子培训,对积极分子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定为积极分子 2 年以上,准备发展的,不参加培训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培训时间一般为 3-5 天。
( 5 )培训结束后,要写出个人培训总结,党支部将学习情况作为考察内容之一。
3 、入党积极分子管理
(1)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发生调动时,支部要重新确立培养人,保证培养的连续性。
(2) 每年底对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调整,把不具备条件的及时调整出去。
(3) 建立积极分子详细档案。
(4) 党支部每季度末 20 日 -25 日,组织培养人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
(三)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制度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是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培训,能够提高整个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素质,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为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奠定基础。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内容:一是讲党史,加深每个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了解。二是讲党的基本知识,提高入党积极分子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三是讲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要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四是解决入党积极分子在要求入党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思想问题。五是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以党章的第一、二、三条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四)发展党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 为强化发展党员工作责任,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包括:入党介绍人、考察人、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党委书记。
(二)责任主体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分别为:
1 、入党介绍人的职责:全面准确地了解发展对象的政治思想品德、入党动机、日常表现等方面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所联系的发展对象进行跟踪培养,并负责向党组织汇报和向党员大会介绍情况;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2 、考察人的职责:如实考察了解发展对象的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了解党员群众对发展对象的反映,形成客观准确的考察综合材料。
3 、支部书记职责:按程序认真组织好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和跟踪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和公示、预备党员的接收等工作;对发展党员的接收和转正材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4 、组织委员的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的培训和考试,做好发展党员公示的组织实施,以及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组织考察和谈话工作,全面了解情况,并负责向党委会汇报;及时填写《入党志愿书》中的组织决议和考察、谈话等内容;认真保管发展党员有关材料,并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5 、党委书记的职责:及时召集党委会,讨论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督促组织委员做好发展党员的日常工作;经常听取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三)发现各责任主体有违背自身职责的,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认真调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 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或因有关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影响恶劣、问题严重的,应根据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入党介绍人、考察人了解情况不详或没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导致发展党员工作出现失误的,追究入党介绍人、考察人的责任。党支部降低党员标准或不按规程发展党员,追究党支部书记的责任。凡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党支部大会和一定范围予以通报。
(五)发展党员预审制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杜绝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试行 ) 》,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是指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后 , 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之前,将其入党材料呈报上级党委进行审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呈报的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和党支部(党小组)与本人的谈话记录,看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二)审查党小组(团组织)向党支部的推荐情况,看申请入党前的现实表现。
(三)审查政审材料,看主要社会关系和政治历史情况是否清楚。
(四)审查培养时间、培养联系人意见、《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看成熟程度。培养考察必须 1 年以上,集中培训学习不少于 40 学时。
(五)审查支委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等会议记录,看支委意见。
(六)审查公示情况,了解发展对象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现,看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第四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呈报的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要在 30 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程序规范的,要做出同意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的书面批复,党支部在讨论之前,要指导发展对象按照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对材料不全、程序不正确的,退回原党支部重新教育、培养和考察。
第五条 对没有经过上级党委预审的发展对象,党支部不得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