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管理方面制度

 

 

(一)党员党籍和组织关系管理制度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按照新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支部、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监督。

1. 党员因工作调动,按时办理转交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及时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外出或临时性工作,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 且地点固定的,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介绍信。

2.办理组织关系,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和存根上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和存根连接部分加盖骑缝章。

3.要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工作调动、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应及时办理。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接组织关系,应对其进行严肃批评,限期转接组织关系。

4.党员遗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应及时报告党组织,党组织应对丢失介绍信或证明信的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受单位,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5.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对无正当理由,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六个月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要按新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党籍管理制度。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预备党员也有党籍。凡是党员自动退党、被劝退出党、自行脱党、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就都失去了党籍。党组织应按党章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党员外出时间较短(六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时间较长(六个月以上),应开具党员临时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组织报告,到党支部登记,说明情况。

3.党组织对外出党员要进行行前教育。保证党员走到哪里,做什么工作,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4.在验明外来党员身份后,要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并登记造册,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接收来的外来党员,要同本单位党员一样,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

(三)离退休党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的总要求,加强离退休党支部的建设,努力做好离退休党员同志的工作,结合我局离退休党员的实际,特制订以下管理制度:

一、党支部按局党政及组织部门的年度工作要点,联系局中心工作,不定期召开支委员会成员会议,研究讨论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要点及阶段性的工作计划,不断研究新形势下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的新内容新形式,检查与总结年度工作要点(计划)的落实情况。

二、根据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要点及工作计划,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支部委会成员例会,交流汇总上月支部活动情况及广大离退休党员同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思想动态,进行正面引导,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传达有关气象事业发展中的新动态;建议和布置本月开展支部活动的内容,提出实施的要求与目标。

三、支部按党章的规定及结合例会精神和本支部实际,每月进行一次本支部党员的学习交流等内容的组织生活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增强组织观念和党性锻炼。积极在本支部内开展“双争”活动。支部每次活动必须要有记载备查(时间、地点、出席人数、内容、目的、意见、建议、效果等)。

四、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每位党员同志均编入相应的支部,并在其中自觉接受政治理论学习、教育和参与有关的组织活动,要充分发挥离退休党员同志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努力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和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每次活动要严格考勤,自觉接受监督,互相帮助,因病因事等原因不能到会者需事先请假,年底支部公布党员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出席情况。

五、严格外出党员的管理工作。对离退休党员在外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支部应努力联系,把其组织关系转至外出党员的临时单位或临时居住地的党组织,让他们能及时参加党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并要随时了解情况,沟通信息,共同做好外出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评议党员是党支部对党员一年的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的评价和考核。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做好经常性党员教育、监督和管理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民主评议党员:在机关党工委的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支部的实际来进行。评议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通过学习、教育、自评、互评、群众评、组织评等几个阶段,对党员做出评议,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从而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不合格党员处理制度:为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畅通党员队伍的“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精神,就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不合格党员的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 1. 革命意志衰退,长期消极落后,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履行党员义务,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2. 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3. 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缴纳党费的。 4. 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的。 5. 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6. 拉帮结派,搞小集团和宗派性活动,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的。 7. 在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有破坏选举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8. 笃信宗教,搞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经教育不改的。 9. 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危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10. 道德败坏,生活腐化,作风霸道,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11. 参与赌博、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影响的。 12.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严重影响的。 13. 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二、处置形式。对不合格党员,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形式予以处置: 1. 限期改正; 2. 劝其退党; 3. 党内除名(包括劝其退党本人坚持不退的)。

三、处置程序。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一般程序为民主评议、支部决定、党委审批、处置备案四个步骤。特殊情况下,经党委批准,也可不进行民主评议。 1. 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基层支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组织评议,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委同意也可随时召开。民主评议要组织五分之四以上的党员参加,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不合格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才能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有党外群众同时参加的民主评议要注意分别收票记票,党外群众评议结果作为处置的参考依据)。 2. 支部决定。经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支部要召开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分析原因,并派专人与其谈话,进行思想教育。对明显不合格,但愿意改正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采取限期改正的办法。由党支部指定一名党员与其结成帮教对子,促其转化。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一年。限期结束经再次评议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除名;凡是不合格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其不退的,予以党内除名。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首先由其所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做出处置决议。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时,应通知被处置党员参加,并允许其申辩。如果通知后本人拒绝参加,支部大会仍可做出处置决定。对支部大会的决议,被处置党员应签署意见。但被处置党员的态度和意见不影响处置决议是否生效。讨论决定处置不合格党员,支部要负责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报上级党委审批。 3. 党委审批。对支部申报的处置不合格党员有关材料,上级党委要进行全面审查,召开党委会讨论决定。并由党委建立不合格党员处置档案。 4. 处置备案。党委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要及时通知所在党支部和被处置人员,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四、要严格区分界限。处置不合格党员,必须坚持“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和“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区分不同情况,达到纯洁党员队伍、激发党组织活力的目的。工作中要严格区分以下界限: 1. 长期不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与在短期内或某项工作中不发挥作用的界限。 2. 因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活动不正常,与党员自己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界限。 3. 因家庭负担过重,或因年老体弱等客观条件制约党员作用发挥,与革命意志衰退的界限。 4. 经教育改正错误,与拒绝接受教育和屡教不改的界限。 5. 对党的某项方针政策一时不理解,说过错话,与怀疑、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界限。 6. 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问题,与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程序,带头或鼓动群众集体上访的界限。

(五)党员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 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人亲自交给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

(2) 按时。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党章的要求和党组织的规定,按时交纳,不能无故拖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3) 足额。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应严格按照中组部的有关规定,任何基层党组织不得随意降低或调高。

即:党员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含 400 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

400 元至 600 元(含 600 元)者,交纳 1% ; 600 元至 800 元(含 800 元)者,交纳 1.5% ;

800 元至 1500 元(含 1500 元)者,交纳 2% ;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 3% 。

三、党员交纳党费,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基数标准如下:

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和各类津贴两项相加。其中各类津贴 29 元,以实收计算。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活工资)和各类津贴两项相加。其中各类津贴 29 元。

生活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四、党费应每季度后十五日前上交市机关工委